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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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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研究报告

2019-03-12 19:40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小可

一、主要结论

1、国人消费升级,水产品产量超主要肉类品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消费升级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消费观念的改变,我国动物性食物消费模式正呈现以畜禽肉类为主向以鱼虾类水产品为主的转变,推动水产品产量持续增长。2017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6938.00万吨,不仅远超禽肉1897万吨的产量,而且也高于猪肉5340万吨的产量,水产品成为我国名副其实的第一大动物性食品种类。目前,我国水产品产量已连续27年位居世界第一,占全球水产品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水产品产业为城乡居民平均每人提供约49千克的水产品,高于全球20-25千克的平均水平,同时为城乡居民膳食营养提供了四分之一的优质动物蛋白。

2、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向好

在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水产品”指示要求的指导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呈现总体稳定、趋势向好的格局。2017年,全国水产品质量的产地监测合格率达99.7%,连续5年产地监测合格率维持在99%以上;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6.3%,较2016年提高0.4个百分点;水产制品的监督抽检合格率为98.1%,较2016年大幅提高2.4个百分点。一系列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处于历史较高水平。

3、水产品及制品不合格近6成与“用药”有关

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2017年发布的1593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内容进行筛选,共获得657批次不合格水产品及制品信息。进一步分析,含有违禁药物是导致水产品及制品不合格的第一大原因,所占比例高达36.83%,其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是最主要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是影响我国水产品及制品质量安全的第二大因素,所占比例为20.24%,主要是由诺恩沙星残留超标引发。前两大因素占比之和为57.07%,含有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违禁药物主要由渔民非法用药引发,农兽药残留超标主要是由渔民不合理使用渔药引发,这两大类风险均是在水产疫病防治过程中产生。可见,水产品及制品不合格近6成与渔业“用药”有关。

4、含有违禁药物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大隐患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2个大中城市的鲜活水产品经营单位开展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违禁药物的专项抽检监测,两次专项抽检监测的合格率仅分别为91.5%和89.1%,不合格样品中检出孔雀石绿的比重分别为66.7%和77.3%,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比重分别为30.4%和24.2%。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发布的657批次不合格水产品及制品信息的分析显示,含有违禁药物成为导致水产品及制品不合格的第一大原因,所占比重高达36.83%。其中,检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占因含有违禁药物不合格水产品的比重分别为42.2%、33.9%和19.8%。这些数据反映了我国水产品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的问题比较突出,含有违禁药物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最主要的因素。

二、专题研究

本部分对水产品中含有违禁药物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1、水产品中违禁药物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早在2002年,原农业部就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氯霉素等药物正式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并且几乎每年均联合多个部门开展相关的专项整治。然而,在此公告发布与实施16年后,水产品中含有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氯霉素等违禁药物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主要原因是以下五个方面:

1)违禁药物的替代品尤为缺乏。在我国,渔业生产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药物已有较长的历史。例如,从1993年起我国水产养殖领域就开始推广使用孔雀石绿,主要用来预防和治疗鱼类养殖过程中高发的水霉病、鳃霉病和小瓜虫病等。虽然后来原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明令禁止在水产品中禁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药物,但在水产品养殖、运输、销售等环节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药物一直是行业的“潜规则”且屡禁不止,主要的原因是这些违禁药物具有自身明显的“优势”。比如,在水产品的长途运输中,由于鱼量较大、氧气较少,外加碰撞导致鱼鳞脱落和鱼体感染,很容易造成活鱼的大量死亡,而加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药物后,因其杀灭寄生虫、真菌和细菌的效果明显,活鱼的死亡率显著降低。多年来,市场上虽然有部分违禁药物的安全替代药品,但这些替代药品要么成本比违禁药物高,要么疗药比违禁药物差,难以满足在养殖、长途运输中降低活鱼死亡率的需要,未能在市场上全面推广。由于渔民没有可替代的理想渔药能够使用,而且与活鱼死亡率有效降低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相比较,价格低廉的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药物使用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其很有可能铤而走险地使用违禁药物。这是违禁药物使用屡禁不止的内在的经济动因。

2)违禁药物销售渠道畅通。以孔雀石绿为例。孔雀石绿具有广泛的用途,既可以用作丝绸、皮革、纸张等工业品的染料,也可以用作医学上的超强杀菌剂。因此,实体店、电商平台均公开出售各种品牌的孔雀石绿试剂,消费者可以毫无限制地随意购买。我们曾经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绿源水族用品店”的商铺购买了少许孔雀石绿,发现在商品详情中明确标示“适用于海水鱼、热带鱼”等。不仅如此,孔雀石绿价格低廉且使用方便。通过“绿源水族用品店”购买1瓶山东产的“欧纳森”品牌的孔雀石绿精粉,单价仅为8.50元,而调研中渔民表示其平时购买500克的价格也只有40多元,以兑水泼洒的方式治疗鱼病,每立方米水仅需成本0.7元。

3)水产养殖方式不合理引发违禁药物市场需求大。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高达75%,水产养殖在渔业产业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然而,我国渔业的养殖方式十分不合理。一方面,养殖密度过高、品种过多的现象十分普遍,这远远超出了水体的承受范围,导致水产品在水中容易因碰撞擦伤产生感染、腐烂等问题,致使养殖环节水产品的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我国水产养殖中很少注重水产疫苗的作用。与畜牧、家禽等养殖不同,水产品的养殖水体极不稳定,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由此导致鱼、虾、蟹、贝等水产品较易生病,对此国外主要采用水产疫苗的方式来预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约有144种水产疫苗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而我国只有4种。养殖密度过高且缺少有效的疫苗,为了保障水产品的快速成长,养殖者往往依靠大量投药的方式保证水产养殖“不减产”,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效果显著、易于获取、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的违禁药物自然就受到渔民的欢迎,在养殖、运输环节的使用屡禁不止。

4)相关主体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应该履行保障市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但由于集中交易市场主要依靠批发商、农贸经营商贩等缴纳租金而生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其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动力十分有限。不仅如此,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集中交易市场被政府部门抽检的概率远低于超市,政府监管和抽检密度的结构性失调。与此同时,虽然超市是政府部门抽检水产品的重点场所,但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为避免政府部门抽检可能带来的处罚和麻烦,不少超市往往选择在政府抽检前将活鱼下架,这几乎是诸多超市的通行做法,“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检方式似乎在超市出现“失灵”。值得注意的是,市场自检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现有的超市多数并没有配备水产品自检设备,只能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一方面,超市没有主动送往第三方检测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水产品抽样送检后大约需要2-5天才能出结果,此时的鲜活水产品已被送上餐桌,失去了超市抽检作为预防性措施的意义。

5)政府监督抽检覆盖面具有局限性。虽然农业与食品监管部门每年专项治理水产品中违法违规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但效果仍不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监督抽检覆盖面具有局限性。目前,政府对水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主要针对大中型的水产养殖场,而较少监督抽检小型养殖户,而这些小型养殖户恰恰是滥用违禁药物的主体。与此同时,即使在流通环节检出水产品中含有违禁药物,也因为流通商、批发商等包庇上游的采购商和养殖户,以水产品产地不详为由,使政府相关部门难以追溯处理违禁药物。此时,政府部门虽然进行了处罚,但罚金往往先由流通环节的商户等先行交纳,之后再由水产品链条上的相关主体共同分担。这已是水产界的一种“潜规则”。

2、治理水产品中违禁药物的对策建议

针对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较为严重的问题,当前急需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快研发替代渔药,推动养殖方式的转型。在水产品养殖的密集省区,建议政府部门设立违禁药物替代渔药的专项研发资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大中型水产品养殖场开展联合攻关,通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研发出安全高效、易于获取、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违禁药物的替代渔药。这是解决我国目前水产品中违禁药物较为普通使用顽症的根本路径。同时,应加快水产品生产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大中型水产品养殖场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改变现有高密度、多品种、重用药的粗放式的养殖方式,大力发展良种化、设施化、信息化、生态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绿色养殖,加大水产疫苗的研发力度,发挥疫苗在预防水产品疫病方面的作用,做到防治结合。

2)建立可追溯体系,实施全程责任追溯。以前我国生猪养殖环节滥用瘦肉精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猪肉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后全国生猪瘦肉精的平均检出率不足1%。借鉴猪肉供应链体系中治理瘦肉精的基本经验,以大中型水产品养殖场为重点,逐步构建覆盖养殖、加工、流通、销售等全程产业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推广实施产地标识准入制,给水产品贴上特有的身份标签,发现问题后可以直接追溯到源头,依法让违规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与此同时,对在实体店、网络销售的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应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3)转变监管方式,突出监督重点。改革基于生产经营主体的业态、规模大小等要素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的传统做法,以治理滥用违禁药物为重点,对水产品养殖经营的主体进行分类分级,实施精准治理。尤其重点监管中小型水产养殖场、长途运输活鱼的转运商、储存活鱼的商超和餐馆等使用违禁药物的高发群体,重点抽检的水产品类型主要是多宝鱼、鳜鱼、鲈鱼等价值较高的水产品。进一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环节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制,合理配置有限的监管资源与力量,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所有市场主体监督抽检的全覆盖。落实主体责任,敦促水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水产品供应商需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产地证明和营业执照等三类证明的要求,保证市场内销售的水产品是安全合法的。建议强制要求水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对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违禁药物的快检,真正发挥快检的作用,构筑起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防火墙。

4)全面依法治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协同农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力量,统筹不同行政区域间、城市与农村间的联合行动,积极发挥组建“食药警察”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坚决打击在水产品供应链体系中使用违禁药物的犯罪活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必须确保《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严肃性,确保不走样,尤其是努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建议有条件的水产品养殖大省(自治区)从实际出发,加快立法,形成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相衔接的较为完备的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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