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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零食脂肪含量高 获赔八万多元

2019-03-12 23:00来源:安徽商报编辑:lyt

法院:只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合肥男子刘某某在一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款“香菇脆片”的休闲食品,食品的外包装上显示有脂肪的含量,然而,刘某某认为实际上该食品的脂肪含量不止这么多,于是拿着食品去相关部门检测,结果证实了他的想法。为了讨一个说法,他将该食品的生厂商和经营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起诉]

包装显示脂肪6克检测发现近40克

2017年9月11日,刘某某通过某大型购物平台,向深圳市鸿皓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鸿皓公司)开设的“旗舰店”购买了187份“悠米香菇脆片”,订单总金额为5千余元。次日,刘某某在同店铺又购买112份该香菇脆片,订单总金额为3千余元。

该产品的外包装显示,脂肪含量为6.5g/100g,产品的委托方为深圳鸿皓公司,生产商为湖南国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国泰公司)。

刘某某认为,该产品脂肪含量标注有猫腻,于是在2017年9月18日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案涉商品的脂肪含量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案涉产品的脂肪含量为39.1g/100g。刘某某认为,该商品脂肪含量是其标识值的6倍有余,是完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该商品给他带来了损害,因此,该产品的负责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或生产者须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他将上述两公司起诉至合肥包河区法院,要求退还其货款8千多元,并且共同赔偿8万余元。

[辩解]

生产商经营商称不是食品安全问题

深圳鸿皓公司认为,产品存在的仅是食品标识问题,是产品包装标准存在瑕疵,不是食品安全问题,标识出现偏差时,企业的义务为及时纠正偏差,没有赔偿义务。“深圳鸿皓公司作为经营者,已经要求生产者湖南国泰公司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我方在采购案涉食品过程中履行了查验义务。因此,应由产品生产者湖南国泰公司承担责任。”

湖南国泰公司辩称,营养成分超过标识并不必然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条款。“农副产品有特殊性,其营养成分受到农产品原料的产地、季节、批次等因素影响。我们并非恶意进行错误标注。”

据了解,案件在审理阶段时,经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案涉商品的脂肪含量进行检测,显示案涉产品的脂肪含量为39.5g/100g。而《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相应规定,其中,食品中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

[判决]

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本案产品的脂肪含量大于标示值的120%,违反了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法院认为,只要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十倍价款赔偿”,不论这一行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损害,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湖南国泰公司、深圳鸿皓公司返还刘某某购物款8千余元及十倍赔偿8万余元。深圳鸿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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