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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报告

2019-03-12 19:30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小可

食品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是新时代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基本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推进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改革的大格局、大脉络日益清晰,初步构建了新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梁柱,擘画了新征程上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改革最为绚烂的蓝图。为反映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进程,展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中国特色和生动实践,课题组进行了长期且持续专门研究。本报告重点分析近年来尤其2017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的总体状况。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数据与资料的有限性,本报告仅对某些方面进行了研究,力图从某些特定角度反映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

1、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就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所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安排,创造性地形成了体系化的理论成果,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的基本定位,阐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改革的主体框架,基本完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顶层设计,为新时代有效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食品安全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奠定了最为关键的制度基础,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指明了方向,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2013年2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当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启了新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由此成为党的十八大后实施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改革。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并提出了食品安全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任务。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公共安全立法、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的要求。201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中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全会在党和国家的历史上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建设“健康中国”、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决策,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与“健康中国”建设融为一体,实现了“食品安全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上的高度统一。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原则。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重申,“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再次鲜明地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追求和政治担当,彰显了我们党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贯作风。

2、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关于政府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及其纵向、横向关系的制度安排。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职能转变为核心,进行了两次全局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2013年3月启动的监管体制改革经过近五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统一监管,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支撑,相关部门参与,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的体制,基本实现了由“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向相对集中监管模式的转变,对探索与最终解决食品安全多头分管、责任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2018年实施新的改革奠定了极其重要的实践基础。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2018年3月启动了新一轮的食品安全体制改革,整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相关部委职能,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已分别于2018年3月、11月基本完成,所有地方机构改革任务预计在2019年3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3、食品安全法治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领域,以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逐步构建起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的较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体系。

进入新时代的我国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特色:一是迅速形成了绵密规范的法治体系。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从“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理念的转变仅有10余年的时间,但在很短时间内实现了法律规范体系供给侧的快速改革和迅速完善,无论是从法律规范体系的制修订速度,还是数量方面均实现了突破式发展。二是严刑重处成为食品安全风险法治化的基本理念。坚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治理食品安全风险,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新实施《食品安全法》以加大违法成本作为法律义务和责任体系安排的重要考量因素,细化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大幅提升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丰富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体系和种类等。三是回应式监管方式成为食品小微业态监管新选项。新实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小作坊、小摊贩等食品小微业态的立法和管理事权归属地方。近年来,各地充分运用上位法授权,通过制定地方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等小微业态管理条例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小微业态的管理,积极探索回应式监管方式,逐步探索由“过度重视事前许可管理”向“重视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转变。四是网络食品新业态法律规制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网络食品经营等为代表的食品新业态的法律规制方案及其实施路径从模糊到清晰,伴随新业态的发展而逐步深入。目前,我国网络食品领域的立法可以说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以新实施《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食品专门条款为指导,网络食品法律规制建设不仅形成了总体的规制思路,而且也有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体系。

4、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十二五”期间,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清理食品标准5000项,整合400项,发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26项、合计指标1.4万余项;原农业部新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指标2800项,清理413项农药残留检验方法。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再次发布了43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7年则发布了2项新的污染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和9项食品安全理化检验方法国家标准。2018年上半年发布3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1项食品安全通用标准,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11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7项食品产品标准。

截至2018年上半年,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12大类1191项,其中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约占50%,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占19%,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占10%左右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初步构建起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与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建立,检验检测能力有了很大提升。截至2017年底,国家累计投资已达130亿元,支持建设部、省、地、县四级农产品质检机构3332个,其他质检机构1821个,落实检测人员3.5万人,基本实现了部、省、地、县全覆盖,监测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和上下联动,检测能力迅速提升。以部级中心为龙头、省级中心为骨干、地市级质检中心为支撑、县级质检站为基础、乡镇监测点为延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已基本形成。与此同时,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全面提升农产品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能力,努力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到2017年,全国建有1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105家专业性或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148家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和1万多个风险评估实验监测点,已形成了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为龙头,以农业农村部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为主体,以各主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国家观测点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到2016年为止,全国共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达2656个,覆盖所有省、地市和92%的县级行政区域,初步建立了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4层架构形成的立体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风险监测品种涉及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等百姓日常消费的30大类食品,基本形成了涵盖食品污染和食品有害因素监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国家风险监测计划体系,基本形成全面覆盖农业生产、食品加工、产品流通、餐饮消费、网购食品等风险区域监测格局,基本形成了涵盖食品污染物与食源性致病菌的动态风险监测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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